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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误将检查当抢劫 重伤民警怎担责
释义
    案情:被告人邬-杰在江西省吉水县八都镇开一家百货商店。2002年3月20日凌晨6时许邬-杰身带现金2万元和旅行袋,准备前往南昌市进货。路遇正在执勤的便衣民警孙*云和刘*生。孙、刘二人见邬-杰行迹匆匆,觉得可疑,便上前拉住邬-杰的旅行袋要进行检查,邬-杰不允许。在纠缠中,刘*生表明自己的身份,并将公安局的工作证在邬-杰的眼前晃了一下,但邬-杰仍拒绝检查。孙、刘二人更觉可疑,便强行将邬-杰拉入路边一酒店的房间内进行检查。因邬-杰仍然拒绝检查并不断挣扎。孙、刘二人便殴打他,又用手铐将他的双手铐上。随后,孙、刘二人在邬-杰身上及旅行袋内搜出证件、眼镜和小刀等物,并把小刀放在桌上,要继续检查邬的下身。邬-杰提出要到派出所才让搜查,孙、刘二人不予理睬,强行要解开邬的裤带检查。邬-杰误认为孙、刘二人是歹徒,要抢他藏在腹部腰带中的现金2万元,便乘孙、刘二人不备之机,抓起放在桌子上的小刀,向孙、刘二人乱刺。孙*云左下腹被刺中一刀,刘*生在抢夺小刀时手指受伤。后二人将邬-杰制服。经法医鉴定,孙*云左腹部有长2.5厘米的伤口一处,肠系膜根部被刺穿,腹腔内积血1500毫升,属重伤。刘*生右手拇指皮肤被割伤,属轻伤。案发后,邬-杰的认罪态度好。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邬-杰的行为应定何罪,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直接构成故意伤害罪。邬-杰明知对他进行检查的是已表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的便衣民警,仍持刀乱刺,主观上具有伤害民警的故意,客观上已造成伤害后果,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而构成的故意伤害罪。执勤的便衣民警刘*生在出示证件时,只是在邬-杰的眼前晃了一下,邬-杰并未看清。而且便衣民警对邬-杰进行检查时动作粗鲁,又拒绝了邬-杰提出的到派出所接受检查的要求,这就使邬-杰对便衣民警的身份产生怀疑,误认为他们是抢劫其钱财的歹徒。邬-杰为使自己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而持刀乱刺,属于防卫行为,但造成便衣民警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伤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应是假想防卫,其行为应构成过失重伤罪。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邬-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而构成过失重伤罪。其理由有:(1)邬-杰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邬-杰由于对事实认识错误,把便衣民警对他的检查,误认为是歹徒对他的抢动而实行防卫,以致重伤一民警。这种把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不法行为误认为其存在,对想象中的不法侵害人实行反击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做“假想防卫”,属于非法防卫行为。邬-杰出于假想防卫而重伤民警,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民警的犯罪故意。尽管他的防卫行为是故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不是犯罪的故意。假想防卫不存在故意的罪过形式。因为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地,他认为自己在行使“正当防卫”,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因此,对邬-杰的行为不应定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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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