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行贿罪的财务的来源是什么? |
释义 | 一、单位行贿罪的财务的来源是什么? 单位行贿罪的财务的来源是可以是公司单位以及相关的机关团体内部的财产,因为根据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单位行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 二、单位行贿罪客观要件 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199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日常生活当中行贿这种行为千万不能够发生,因为他是属于获得不正当不合法权利当中的一种具体的手段。而且我们国家规定的由单位行贿罪,它是可以由单位内部的整体来进行构成,所以是进行双罚制度,及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都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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