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人员剥夺政治权利公安执行吗 |
释义 |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但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的某些消极后果并不因恢复政治权利而消灭。如不得担任司法人员的职务,等等。 罪犯的户籍档案在公安机关掌握,掌握罪犯的犯罪记录,特别是异地犯罪在异地服刑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其刑罚执行情况也都返馈给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而人民法院则没有这些功能。 再就是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自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这法院都无从掌握。 《刑法》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是否数罪并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5月16日作出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法数罪并罚”。 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在犯罪人员的主刑判决时,同时进行宣判。一旦剥夺后,在剥夺期间不得担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出版、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服刑后释放的犯罪人员的政治权利届满后,应该恢复公民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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