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病男常猜忌杀妻自尽均未遂,精神病患者杀人处罚 |
释义 | 精神病男常猜忌杀妻自尽均未遂 原来,伊旗男子贺某退休后逐渐有了精神疾病倾向,他要求妻子武某必须穿黑色衣服,且不能直视男性,稍有不顺就施家暴。一天,邻居家的孩子玩耍时碰响了墙壁,贺某听到后立即质问妻子“是否有男子在向她发暗号”。1月12日凌晨2时许,武某因拒绝回答“与男性有没有来往”的问题,遭贺某持铁扳猛击头部。贺某希望武某尽快殒命,拖起她的双腿“倒栽葱”,直到认为昏迷了的武某已死亡,方写下一份条理清晰的遗书后割腕自尽。然而,疼痛让贺某无法忍受,他给子女打电话无果后,又给亲戚打电话求救。120急救中心医护人员赶到贺某家,二人经抢救均脱离了生命危险。经鉴定,受害人武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行凶者贺某患器质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 贺某被伊旗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后伊旗人民检察院向伊旗人民法院申请对贺某进行强制医疗。近日,伊旗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对贺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精神病患者杀人处罚 精神病患者病发时杀人,属于非主意识杀人,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该患者多次袭击,甚至伤害他人,那么将对其进行强制关押,避免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定。注意,是病发时!另外就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不在其中。 我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但一个问题接踵而至:某人在肇事肇祸时有无精神病,由谁鉴定?会不会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中国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网民的上述质疑不是毫无来由:2012年6月,山东曾发生一起“医学院女教师驾车撞死4岁女童”事件,事后肇事者张某裸躺在救护车前,阻止施救。而随后的医学鉴定显示,张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同年8月,东莞市樟木头镇发生一起“宝马车撞人案”,当场造成3人死亡。后经广东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者黄某东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抑郁发作”的诊断标准,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只需承担部分责任。 上述鉴定,均曾引发舆论强烈质疑。“精神病”究竟是不是肇事者的免责金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陈*良撰文指出,“虽然精神病的确是一个人的责任能力丧失或者减轻的事由,但是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责任能力采用‘三分法’,即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2款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判别精神病患者“伤人”时究竟属于何种情形,则需要司法精神病专业机构来判别。“首先判明行为人是否存在某种法定的精神障碍,然后进一步判明行为人是否由于这种精神障碍而丧失了辨认行为和控制能力,所谓生物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混合使用,缺一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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