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特点有哪些? |
释义 |
热门城市:长春律师 富锦市律师 青海律师 哈尔滨律师 巴音郭楞律师 自贡律师 阜平县律师 船营区律师 新华区律师 在法律上,我们将政府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称之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上至国家社稷的稳定,下至民生经济的发展,所以了解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与特点是熟知我国司法程序一个重要内容,请看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的具体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但是不能引起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如下: 制定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第90条规定,各部、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地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和第61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都有权发布决定、命令。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大类。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是主管国务院某项专门业务的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署等重要行政管理部门。直属机构的数量和职能田各届政府的机构设立和法律的规定而有所不同,第九届中央人民政府设置的直属机构共有17个。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 (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 抽象行政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可以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 抽象行政行为 书 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正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由于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尽管如此,由于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所以,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中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我国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由这些主体向不特定的对象实施,而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也决定了这一司法规定是我国完成依法治国方针,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浙江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