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继承案例——儿媳继承婆婆遗产 |
释义 | 继承法案例 丧偶儿媳有权继承婆婆遗产 案情简介:王-林的父母共有子女王-华及王-林二人,姐姐王-华2000年嫁人。王-林2003年与张-兰结婚。婚后王-林夫妻与母亲刘某共同生活,全家过得和和睦睦。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05年王-林遇车祸身亡。王-林死后,张-兰未再婚,仍和婆婆刘某一起生活,精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婆婆刘某。2007年1月,婆婆刘某不幸病逝,留下遗产4万元。女儿王-华拿走了母亲刘某全部遗产4万元,张-兰找王-华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儿媳张-兰继承婆婆刘某的遗产2万元。 评析:一、由于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未立遗嘱确定其遗产继承人及遗产处理,所以本案应按法定继承来处理。 我国现行《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时《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儿媳张-兰有权分得婆婆刘某的遗产 本案中的儿媳张-兰在丈夫死后,仍然毫无怨言、精心照顾体弱多病的婆婆,能否算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或主要扶养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本案中的媳妇张-兰应该认定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王-林与张-兰无孩子,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情况,现刘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是:其女儿王-华、儿媳张-兰,由二人共同继承该4万元遗产,所以,她分得2万元的遗产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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