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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释义
    一、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
    (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因疾病或战争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无法以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形。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口头遗嘱是遗嘱人口述的,因情况紧急而无其他记录方式的遗嘱。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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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