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宣传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
释义 | 一、广告宣传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宣传资料不能算做广告,但它和广告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同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在一定情况下,广告和宣传资料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一定情况是指,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比如,广告或宣传资料中说,保证24小时供热水等等,就可以视为合同的内容。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都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的广告必须作为合同的附件 二、哪些购房合同签了房还能退 1、开发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依据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必须已经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报请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取得“五证”,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开工证】、【商品房销售或预售许可证】。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尤其是开发商必须依法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如:开发商故意告知置业者虚假情况,如竣工日期,装修规格及质量标准等,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很多情况下是其所开发项目的非法性),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合同无效。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商品房预售行为中,其目的是吸引置业者抢占市场,弥补资金不足。常见的是开发商利用宣传材料或媒体,对房屋的特定事项或其他相关情况(公共设施、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等)进行不实或夸大的宣传,如果这些商业吹嘘具有清楚、明白的质量标准或实质内容,如“小区内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齐全”、“三分之一公共绿地面积”等,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即构成欺诈。如果只是无实质内容,如?“理想居所”、“置业首选旺地”、“升值潜力巨大”等则不构成欺诈。当然,是否认定欺诈行为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3、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要求退房。 例如,某开发商与置业者订立的房屋预售合同规定,置业者应按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逾期未付,经开发商书面催告10日后,仍未付款即视为违约,所有已交楼价款不予退还,开发商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将房屋另售他人,而对开发商的逾期交房却规定了种种详而不漏的免费事由。从这些条款中可以看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对于此种合同,置业者可以在订立合同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判令予以撤销的,双方应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即置业者有权退房,开发商应返还置业者所交付的楼款和定金及其利息。 4、开发商根本违约,置业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开发商的责任。 由此就可以看出,广告宣传到底能不能成为购房合同中的条款,还要看广告的实际内容是什么,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也许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会在合同中列举出很多免责条款,但这并不能代表就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找开发商解决问题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法律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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