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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于离婚探望权约定有什么办法处理
释义
    对于离婚探望权约定有什么办法处理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探视权条款应该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婚生女/子(年月日出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每月支付抚养费X元,直到独立生活止。另一方每月享有几次探视权,在每个月的星期几,根据子女的意愿,在协议的地点探视子女。遇有特殊情况,探视时间、方式由双方约定。
    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另一方将孩子星期几接走,星期几送回,不妨再具体明确一下接送的具体地点和方式。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这个探望权主要是针对于,有得到抚养权的一方,只要自己没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出现的话,那么自己的探望权就不能被阻碍,而且对方把孩子接到国外去之类的事情也要通知自己,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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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