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理的时效及失效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为您推荐】天宁区律师 锦江区律师 双桥区律师 上饶县律师 花都区律师 涟水县律师 洪洞县律师 代理的意思为代为管理,现实生活中代理形成的形式有很多,有口头非正式委托,书面性正式委托,法律咨询网今天要和您说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的代理。代理具有一定的时效,那么,代理的时效是多久呢?小编今天就来和您聊一聊。 一、代理权 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并不属于民事权利,而是一种权限、资格或法律地位。在代理关系中,代理权最为重要,不仅代理人的地位取决于它,而且代理人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也取决于代理权。 二、授予范围 《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只有在代理权权限范围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权限又称代理权的范围,是指代理人在何种范围内为意思表示和受领意思表示,其效力及于被代理人。如前所述,代理权的发生,或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其意思表示范围确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法律规定确定;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指定的,代理权的范围应依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制定确定。通说还认为,代理人还有权为保存行为、利用行为和改良行为。保存行为为维持财产现状的行为。保存行为中,有属于事实行为的, 如代理人对于其管理的房屋自为修缮;也有属于民事行为的,如因修缮房屋而与他人订立合同。代理行为仅以民事行为为限,以保存为目的的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的规定。对于利用行为及改良行为,代理人以不变更物或者权利性质为限。如代理人将金钱变为股票,就属性质变更;但如代理人将金钱存入银行而得利息,则属对物的利用。前者,代理人无权为之;后者,代理人有权为之。 三、代理时效 代理时效自代理之日起,止于代理终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⑴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⑵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⑷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代理的时效根据代理的形式不同具有不同的情形,但是,所有的代理都具有共同的时效特征:始于委托成立,止于终止。代理终止的情况包括代理的承担者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委托人死亡等。具体的情形还会细分很多终止种类,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会持续为您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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