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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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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依法接受申请人的诉讼处理,进行审判,当然,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也需要通过一定的事物作为参考物来做到公平公证的审判的。这里所说的参考物,也就是证据了。那么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如何收集证据?下面,就让法律咨询网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是什么?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1、书证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二、如何收集证据?
    (1) 直接调查。收集证据一般应由仲裁员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调查中,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经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单位或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关认为需要勘验或鉴定时,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2) 委托调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23条规定:“各地仲裁委员会之间可以互相委托调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委托方仲裁委员会要求的期限内 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员会。”需要说明的是:①劳动争议仲裁机关需要委托外地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调查时,应向受委托方 仲裁机关发出《委托调查函》,写明调查的具体要求、内容,并附调查提纲,以便对方有所遵循;②委托调查一般是内容比较简单、具体,不需要花很长时间,就可 以查清的问题;③受委托调查完成的时间,一般可掌握在30日内;④受委托方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到委托方《委托调查函》后,应积极配合,认真办理,及时回 复。
    (3)信函调查。信函调查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件中某个具体情节需要取得证据时,采用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员发出附有调查提纲和要求的调查函来收集证据的方法。
    上述我们详细的介绍了证据的概念及其法定种类,虽然证据的法定种类是比较多的,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分类,其证据的种类也是需要重新进行划分的,例如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与刑事诉讼案件的种类就具有明显的不同。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惠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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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