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是什么 |
释义 | 【为您推荐】赫山区律师 越秀区律师 邛崃市律师 什邡市律师 南湖区律师 项城市律师 建水县律师 安化县律师 时代在进步,国家宪法也不断在完善,民事诉讼是当今谈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更是如此。有些人就会疑惑,面对如此模糊的概念该怎么去理解呢?如何让优势证据规则更有规则?法律咨询网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概念和意义 何谓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呢?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来衡量证明主体利用证据证明的活动是否达到了要求以及具体达到了何种程度的准则和尺度。换句话说,证明规则就是在诉讼案件中已经确定的一把尺子,当事人的证明程度跨越了该尺,则这项证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即认定为真。”- ①它体现如下几个内容: 1、提供证据的主体是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主体是法官。 2、证明规则是法定的规则,是由法律预先设定,作为认定事实的尺度。 3、当案件证据的证明程度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时,该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可以成为法官进行裁判的事实依据,即证明规则起到的是诉讼证明尺度的作用。 证明规则对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1、有利于当事人对是否采取司法救济进行判断。当事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必然对几种存在的权利救济方式进行利益权衡。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证明规则,当事人对应如何履行证明责任不明确,无法判断自己将在司法救济过程中投入多少资源;如果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太高,当事人经过分析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通过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就会转向其它救济成本较低的救济方式。 2、是法官认定事实的准则。对于当事人的主张,由于法官处于不知情者的角度,他只有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判定曾经发生的事实。面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法官以法定的证明规则为尺度判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3、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由于证明规则的存在,当事人能够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判断,能够在法官徇私枉法时提出异议或者上诉。这样,法官对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就不能完全依据自己的主观意愿想认定就认定,不想认定就不认定。 二、证据裁判原则适用对象与证据调查程序 证据裁判原则的适用对象就是证明对象(或称待证事实、要证事实、证明客体、证明标的等)。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事实,可称为裁判事实,其中有需要证据来证明的(即证明对象),有无需证据证明的(即免证事实)。 证明对象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实体事实又包括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 构成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 ①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即能够引起某项法律权利义务或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 ②有必要利用证据加以证明,即真实性尚未确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 (一)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与证据调查程序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首先指的是要件事实,又称直接事实、(实体法)规范构成要件事实、主要事实,是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可被划分为权利发生事实、权利妨碍事实、权利阻却事实和权利消灭事实(此处的“权利”既可指财产权和人身权,又可指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要件事实或直接事实包括两类: ①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合法继承(取得所有权)、签订合同(形成合同关系)和依法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②民事纠纷事实,比如侵权事实和违约事实。这两类事实中,前者是基础和前提,但是,若无后者则无诉的利益,就不能请求诉讼救济,也不能申请仲裁。 从民事权利主体或者原告的角度来说,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其获得民事实质权(所有权等财产权、名誉权等人身权),民事纠纷事实的发生意味着民事实质权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从而产生民事救济权(包括物上请求权等实体救济权、民事诉权和申请仲裁权等)。可见,权利发生事实包括产生民事实质权的法律事实和产生民事救济权的纠纷事实,均构成诉的原因或诉的原因事实,原告起诉的则应主张此类事实来支持其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权利阻却事实(如消灭时效届满、同时履行抗辩、先诉抗辩等)阻却某项民事权利行使。权利妨碍事实(如合同不成立、免责事由等)妨碍某项民事权利发生。权利消灭事实(如物的灭失、债务履行、抵销、合同解除等)使既存的民事权利消灭。这三类事实是被告用来直接推翻原告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的“抗辩事实”。对于被告的抗辩,原告也可再抗辩,比如被告提出消灭时效的抗辩,原告可以提出消灭时效中断的抗辩。 民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还包括间接事实,即不能直接导致某项民事权利义务或民事法律效果发生、妨碍、阻却或消灭的事实,可用来推导或证明“直接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对要件事实的证明,其途径主要有: ①利用直接证据来证明; ②通过间接事实证明。 在无直接证据“直接证明”直接事实或要件事实时,可以运用“间接证明”,即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间接事实,然后运用形成逻辑链的间接事实来推定或证明直接事实或要件事实。所以,间接事实又被称为证据性事实或逻辑上起证明作用的事实。间接事实在作为证明要件事实真实与否之证明手段的限度内,成为证明对象。 三、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对民事审判实践的影响 虽然,证明规则只是民事诉讼制度中证据规则的一部分,但证明规则在证据规则和民事诉讼制度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证明规则的设定体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在效率和公正的辩证统一下,解决纠纷,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证明规则的存在对证据规则中的其它规则同样也起到了调整和协调的作用。 (一)证明规则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影响 证明规则是与举证责任紧密联系的证据规则,是从不同角度对当事人诉讼证明进行要求。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强调的是当事人在举证不能的情形下需要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这里的举证不能就是指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由于证明规则关系到当事人对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承担,所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依据案情选择不同的证明规则。正如《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它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法律对举证责任规定不明确时,法官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安排享有自由裁量权,而自由裁量的依据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体现在实践中,就是更多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使自己的主张达到证明规则的难易程度来分配举证责任。 (二)庭前证据交换规则的确立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满足更多的是依靠诉讼技巧的使用。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利用了诉讼中审理时效的限制,采取证据突袭的做法。这完全与证明规则所体现的追求正义的理念相违背。为了更好地在诉讼中适用证明规则,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孕育而生。证据交换制度中所包含的证据失权规则,防止了当事人的证据突袭,使法官能在既定的审判时间内更好地认定案件事实。该制度的确定,不仅使当事人通过证据交换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有所了解,同时也给予了当事人对证据进行判断的机会,即判断自己的证据是否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证明规则。这个制度的建立同时也平衡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当事人能力高低不一的情形,使诉讼不再是单纯的技巧的运用,同时也体现对客观事实和正义的追求。 (三)证据的审查和优势证据的形成 证明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离不开对证据的审查和优势证据的判断。由于证明规则的模糊性,实践中一直在寻找是否可以将证明规则进行量化的办法。而量化的基础建立在对证据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哪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哪一方当事人的砝码就比较重,即诉讼中证据的数量并不是决定当事人主张应否得到支持的依据,起主要作用的是证据的证明力。 (四)民事诉讼证明规则在实践中的适用 我国证明规则在判决中一般有这几种表示: 1、证据确实(确凿)、充分,这种表述一般在证据非常充分完全没有疑问的时候; 2、足以认定,这种表述一般在证据虽然也很充分但法官认为尚未达到确凿无疑的程度; 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这种表述一般在证明规则不是很高但也达到了认定事实的程度,不做主观评价而客观叙述; 4、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或互有联系),形成锁链,对事实予以认定,这种表述一般在以间接证据定案的情况下,证据相对较弱,但法官认为也能够认定事实的情况; 5、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否认或说明理由,故对一方证据采纳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种表述一般使用在难以查明真实事实时推定一方主张的事实成立,即民事案件对方依据不足; 6、证据间产生的对抗和矛盾不能排除,故事实不能认定,这种表述一般在双方证据相互矛盾无法排除,法官有疑问的情况下使用; 7、不足以推翻(或不足以认定),这种表述一般在虽然有一些证据但法官认为对认定事实没有把握的时候使用; 8、证据不足(或依据不充分),故事实不能认定,这种表述一般出现在明显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可见,证明规则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同样有着分层次的适用,体现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最低性。 依照上文我们发现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的一些法定性和客观性,人们不应该去妨碍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如果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情节严重的话给予民事制裁,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尤为重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黑龙江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