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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
释义
    物证、书证是比较常见的刑事证据,而很多时候物证、书证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因而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就是比较重要的。但对于收集而言的书证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那一般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呢?法律咨询网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书证是指什么?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对于书证重点应注意它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而不是它所存在的处所、外形、属性等物质特征。如一部遗失在犯罪现场的武侠小说,根据该书的外部形态特征可以判断该书为某甲所有,此时该书是物证不是书证,因为该书的内容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证据既是物证也是书证,如贪污案件汇总,把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作为证据,从单句上书写的字迹可以证明涂改单句的行为人,此时,利用了单句字迹的外部形体特征,属于物证;同时,根据单据的数据,可以确定其贪污财务的具体数额,此时,利用了单据所反映的思想内容,该单据属于书证。
    二、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要注意哪些
    在审查判断中,应根据书证的具体特点,有争对性的注意以下问题:
    (1)书证好似则样刑场的,制作主体是谁。审查书证首先应注意书证所属类型,一般而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制作的书证,真实可靠程度一般比较高,有疑问的也可以向原制作单位核查。以个人身份制作的私人文书,应查明制作主体,并询问制作人或见证人,了解其制作情况及制作过程。
    (2)书证是否为原件,是否系伪造或变造而形成。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制件。副本、复制件只有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是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为确定书证是否为原件,有无伪造、变造的可能,除询问见证人、制作人外,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3)书证记载或表达的内容及其含义。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待证事实的。因此,应当审查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合理、是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无欺诈、胁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别个人制作的私人文书,可能因制作人观察不实、理解错误、记忆不清和记载不准等因素影响书证正确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更不用说居心叵测、从中作弊的书证了。如一受贿案中,被告人供述2003年11月向李某借了现金20万,当时出具了借条一张,在庭审中当庭出示,并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罪不成立。但经质证,发现用作书写借条的用纸系本地某印刷厂于2004年4月才印制并出厂的。2004年4月,被告人已经被刑事拘留,这一书证就是伪造的,不能用来作为证据。
    (4)书证与其他证据的联系。书证属于证据类之一,应当将书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审查,审查他们之间证明的问题是否一致,互相之间有无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质是什么,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某类证据的真实性,应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调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决。
    (5)书证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所要证明的问题。书证作为证据首先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与案件待证事实风马牛不相及的书证,是没有任何作用的。书证的运用,要审查它对案件待证事实有何作用,能说明什么问题,是否能从书证内容上体现出来。
    (6)取得书证程序是否合法。书证的形成、收集、保管及书证本身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是书证内容真实客观的保证,如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应当由二人以上制作,并应当附有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存放何处的说明,并有制作人签名或盖章,方可从形式上有效。向有关单位收集、调取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向个人调取收集书面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署名或盖章。
    此时还需要先对书证进行审查,至于审查书证要注意什么,这方面的内容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而在收集书证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证据被认定为无效的从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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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