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哈尔滨强奸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众所周知,强奸罪属于一种十分严重的性犯罪,在侵犯了女性性自由的同时还会给女性的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我国法律对强奸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接下来,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哈尔滨强奸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对十级以上的伤残等级增加刑罚量,应从十级起算,累计相加;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1)强奸怀孕的妇女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 (2)强奸残疾妇女、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 (3)利用监护、职务、亲属等关系强奸的; (4)多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5)持枪支、管制刀具等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虐待的方法作案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现实中,对强奸罪的罪犯进行处罚时,要充分考虑其是属于犯罪既遂还是未遂,看其对受害女性造成的损害程度。这样作出的量刑,才是比较合适的。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进行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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