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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太原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
释义
    我们知道很多毒品都是由植物提炼、提纯而来的,但是这样制造毒品的行为已经破坏了我国社会的管理秩序,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我国各地在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上面规定的却不太一样,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太原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起点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十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十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十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3.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款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制造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克,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五千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6)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再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以“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五个月刑期;
    (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半月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四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五个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5.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适当增加基准刑: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10%-30%;
    (3)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10%-30%;
    (4)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制造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第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但未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认定从犯、胁从犯的除外);
    (2)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3)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太原市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的细化规定,不得不说太原市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来制定这个规定的,这是由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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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0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