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诉讼标的额按原告还是法院认定为准? |
释义 | 一、案件诉讼标的额按原告还是法院认定为准? 以法院认定为准,我国的法律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因为诉讼标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诉讼标的额更具有法律意义,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人,先了解一下关于诉讼标的额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二、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额的认定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特别是涉及到原告的诉讼标的额不准确的情况下,如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原告的诉讼标的额可能远远高于实际诉讼标的额,则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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