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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案件上存疑不起诉由检委会还是检察长决定
释义
    一,案件上存疑不起诉由检委会还是检察长决定
    本案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这种情况应当由检委会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诉中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起诉类型有三种,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只有法定不起诉是可以由检察长一人决定的,后两者是要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
    之所以规定检察长一人就可以决定,是因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法定的。只有刑诉法15条规定的以下六种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已过追诉时效的;3、经过特赦的;4、告诉才处理的,无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0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四款规定决定不起诉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这是检察机关对存疑不起诉案件保留公诉权的行为规范。
    二,能否再提起公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发现新证据后可提起公诉的规定,一方面突破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该法并未规定存疑不起诉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行起诉;另一方面,该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这种不利表现为:对于存疑不诉的被不起诉人,社会上对其会有“不清不白”的评价,罪与非罪悬而未决,社会各方面的排斥和冷遇时时可遇,日常活动很难开展。同时,由于高检院对何时发现新证据可再行起诉未作限制性规定,对未发现新证据的人,其直到死还会有案件挂着。因此,一些学者建议取消存疑不诉后再可起诉的规定。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的基本原则。《刑法》第四条也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控诉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是公安、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公安、检察机关作为控诉犯罪的专门机关,理所当然有权力、也有责任在发现新证据,足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公诉。
    司法实践中,常有一些案件,由于关键证人短期内无法找到,共同犯罪案件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等原因,在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排除一些合理怀疑,而基于办案期限,为保障人权,只能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但这并不是说犯罪嫌疑人客观上没有犯罪,一旦相关证人找到,或者共犯被抓获,案情就会显得清清楚楚,此时如能证实原先被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将其交付审判,实有悖“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肯定需要自己留意有关的细节,尽量维护自己在合法的基础上保障自己的利益,但是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才能合理的处置,不过最为重要的还是自己符合既定的条件,这样事情的解决会处于法律的保障之内,但是需要自己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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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0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