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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
释义
    委托代理人张*福,系**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冰,系**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原**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魏-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花,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沈阳市铁西区强工一街242—131号。
    上诉人肖*光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铁民初字第2777号民事判决,于2003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9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二庭审判员吴-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倩主审、审判员李*东参加评议,于200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肖*光的委托代理人张*福、刘*冰,被上诉人**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肖*光原居住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西路30—20号地区。该地区于2000年8月经有关部门批准,由**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拆迁,**气体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原**实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具体实施,建设住宅。2000年8月2日**公司向包括上诉人在内的拆迁户发出通知,告知如动迁户想一次性参加房改,可自愿申请,该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一次性优惠办理,房屋产权归动迁户。该通知同时规定申请的有效时间为2000年8月2日至2000年9月2日。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光签署了申请书,同意按每平方米520元将原建筑面积参加房改。2000年9月4日上诉人肖*光与**公司及沈阳市铁西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协议确定被拆迁房屋居住面积为16.35平方米,常住人口为三口人。**公司确认给上诉人原地安置房屋套型二类,安置房屋在2002年2月1日前兑现,**公司将给付上诉人搬家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2,100元。**公司实际给付了上诉人肖*光15个月的补助费。现上诉人肖*光已进住铁西区南十西路32—1号,建筑面积为68.74平方米房屋。并向**公司按每平方米520元交纳了购房款及煤气集资款,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后上诉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2,962.08元及支付拆迁补助费3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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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