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幼儿意外受伤 监护人与看管人怎担责 |
释义 | 幼儿丁丁不慎将右手伸进邻居家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结果造成九级伤残。事发后,丁丁家人与邻居多次协商赔偿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丽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万元。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8年5月6日,母亲李-静带丁丁到邻居范-丽经营的面食加工坊内提水,水接满后,李-静叮嘱正在进行面食操作的范-丽帮忙照看。然而,就在范-丽招呼客人时,丁丁将右手伸进了正在运转着的切饼丝的机器齿轮中。经医院诊断鉴定,丁丁右手食指、中指中末节骨折、毁损严重,已无保留可能性,构成九级伤残。 大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其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委托他人看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时,应对看管人当时具有的看管能力进行谨慎的审查。本案中,丁丁的母亲李-静将其委托给正在进行面食加工操作的被告范-丽进行照看,显然未尽到审查及注意的义务。而范-丽的经营场所内存在危及幼儿人身安全的危险隐患,其作为经营人应尽到注意义务,以避免人身损害事件的发生。由于李-静及范-丽均未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丁丁的人身受到损害,因此丁丁的监护人与范*应各自承担50%的过错责任比例。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范-丽也应按50%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3万元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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