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释义
    热门城市:连云港律师 白城律师 乐山律师 龙岩律师 牡丹江律师 浙江律师 吉林市律师 长治律师 防城港律师
    随着我国的人口的不断提高,住房问题也越来越严峻,所以许多的房子开始了建设。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也就随之而来。防止一些黑心的开发商在建筑工程质量上偷工减料,我国出台了许多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一下。
    一、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1、《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 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5、《建筑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l)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 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 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 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规定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建筑是一个豆腐渣工程将会危害整栋楼的住户的生命安全,所以国家和社会对这些建筑工程开发商的监督和监管是非常重要的。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新乡律师!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2 13: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