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港澳台地区执行死刑与大陆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中国大陆对死刑的运用 本国死刑制度包含一种独特的形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该形式规定,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开始按无期徒刑的相关规定执行减刑。 如罪犯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怀孕期女性,则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即: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一律不适用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现在已经改为由法警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犯人身份与成本等方面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于证据不足、程序不当或是量刑过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取消了地方法院15%的死刑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三和三十四条 香港对死刑的运用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及英国国会在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谋杀架叛国 对皇家船坞纵火 以暴力做海盗 与英国一样,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的香港于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当年最后一个被处决的犯人,名叫黄启基,越南人,黄启基因为在深水埗永隆街刺死一名中国籍男子,依例被判处缳首死刑,黄辗转上诉至最高法院上诉庭及英国枢密院,仍维持死刑原判,最后于1966年11月16日于赤柱监狱执行绞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或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香港刑罚 现有刑罚:终身监禁-监禁-罚款-没收-社会服务令-签保守行为 废止的刑罚:死刑-笞刑 澳门对死刑的运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而澳门的最高刑期为30年。 澳门刑罚 主刑有期徒刑-罚金 从刑:执行公共职务之禁止-执行公共职务之中止 禁止的刑罚:死刑-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 依据:澳门刑法典第一卷第三编 台湾对死刑的运用 台湾采用枪决执行。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台湾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第37条(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剥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第51条(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台湾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第63条(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第64条(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2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第80条(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第84条(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陆海空军刑法第27条(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台湾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台湾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03条(通谋开战端罪)第104条(通谋丧失领域罪)第105条(直接抗敌民国罪)第261条(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第272条(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第332条(强盗故意杀人罪)第334条(海盗故意杀人罪)第348条第1项(掳人勒赎故意杀人罪)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条第1项(制造、运输、贩卖第一级毒品)第6条(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级毒品)第15条(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犯第四条第二项或第六条第一项之罪)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3条(伪造、变造币券扰乱因而金融且情节重大)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第333条第3项(海盗致死罪)第334条第2项(海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受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后段(掳人勒赎致死罪)第348条第2项(掳人勒赎结合强制性交或使人受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第120条(委弃守地罪)第185-1条第2项(劫持航空器致死罪)第185-2条第3项(危害航空器安全及设备致死罪)第271条(杀人罪)第328条第3项(强盗致死罪)第332条第2项(强盗结合放火、强制性交、掳人勒赎或使人重伤罪)第347条第2项前段(掳人勒赎致重伤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台湾刑法第101条(暴动内乱罪)第185-1条第1项(劫持航空器罪)第333条第1、2项(海盗罪、准海盗罪)第347条第1项(掳人勒赎罪)残害人群治罪条例第2条(残害人群罪)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虽然在条文中提及以药剂注射或枪毙来处决死刑犯(过去的条文更提及,死刑是枪决、电刑、绞刑及瓦斯执行),但数十年来一直只是采用枪决作为处决死刑犯的方法。台湾在戒严时期,自1949年开始,政治犯都在马场町执行死刑,直到1950年代中,政治犯改在台北县新店市的安坑刑场处决。台湾在1987年解严后,所有死刑犯都在看守所执行。 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减少,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且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International,AI)总部于2009年3月24日公布《2008年全球死刑现状报告》(DeathSentencesandExecutionsin2008)指出,台湾已经连续4年处于死刑0执行的状况。而已就任的法务部长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 另除了死刑外,台湾的刑罚并无法永久隔离犯罪者,因为台湾的有期徒刑有30年限制,无期徒刑的假释条件也不严格。 据台湾法务部统计,目前,全台在押死刑犯共有90人,其中有29人已终审裁定死刑,等待执行,另有61人还在上诉或再审中。但在台湾有个令人不解的现象是,犯人被判死刑后,法务部又不执行死刑,以至于死刑犯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 几乎接触过所有死刑犯个案的社会工作者林欣怡说:“死囚犯们不知道哪一天晚上睡到一半,就被叫醒,然后被拉去刑场面对死亡的恐惧,确实让他们承受着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痛快一枪,一了百了’的待死心态。但是,如果告诉他们有活下去的可能,就没有人真的想死。”。 在2012年12月21日傍晚6点30分,司法部再度执行死刑,总共在北中南三地枪决曾思儒、洪明聪、广德强、陈金火、戴德颖、黄贤正6名死囚。目前死刑犯仍有55人待执行。当然,此举遭到欧盟的抗议,特别是法国谴责台湾,因为联合国在2012年12月20日通过“暂停执行死刑决定”,认为台湾不遵守承诺。法国代表在台协会的网页上面登了3篇文章谴责台湾,主要三个内容。第一,认为台湾违反20号联合国协议,第二,欧盟考虑对台湾制裁。第三,要循循善诱台湾人,教导台湾人死刑是降低不了犯罪率。 台湾刑罚 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 从刑:褫夺公权-没收-追征、追缴或抵偿 依据:台湾刑法第三十三及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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