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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证驾驶死亡不获赔
释义
    无证驾驶死亡不获赔
    2013年2月,李某为其越野车投保了商业险。商业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2013年5月21日,李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车沿洪山区三环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60号路灯杆处时,遇王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同向骑压应急车道行驶,两车发生碰撞,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洪山区交通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相关部门对李某越野车出具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建议该车推定全损价格为245500元。事后,李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原审法院认为,驾驶员李某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已届满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既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故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的常见情形
    1、未取得我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比如手持国际驾照在中国境内驾车也算“无证驾驶”。
    2、利用非法手段取得我国公安交警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
    3、在驾驶证暂扣时间、吊销期间、有效期过期仍驾驶机动车的都将被视为无证驾驶。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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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