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肖女士发现丈夫与他人微信聊天记录不一般,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 |
释义 |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婚外情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制作经过。”可见,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是没有问题的,可以作为法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案情简介] 通过网络聊天,QQ、电子邮件、微信等,可以传达暧昧信息或情感信息。而作为受害一方,配偶是否可拿此进行外遇证据? 丈夫在外地工作,肖女士带着孩子和他父母住在昆明。以前她在丈夫的手机上发现过暧昧短信,但他不承认自己出轨过。几天前,她无意间发现了丈夫的微信聊天记录,他和其中一个网友之间的聊天内容实在让人难以启齿,明白人一看就知道他们的关系不一般。她想知道,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丈夫外遇的证据?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证据类型,电子数据可以归结为以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形式证据,经查证属实后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法律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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