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哪一天起算 |
释义 |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哪一天起算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55条至58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您介绍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哪一天起算”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在线咨询本网站进行了解。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进行律师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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