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第二次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
释义 | 随着交通车辆的增加,我国的交通肇事事件也随之增多。由于当事人受伤较重不能认同交通执法部门或法院的判决,这时当事人可以申请交通事故第二次司法鉴定。那交通事故第二次司法鉴定需要哪些材料呢,又有怎样的相关规定呢。下面小编就这一问题为大家做详细的解答,希望大家在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能够帮助到大家。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可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ct、磁共振或x线片及检查报告单,并复印一套病历材料,以备鉴定机构留存。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申请伤残鉴定的前提,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15-30个工作日(因鉴定机构不同而不同)内作出《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 如果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进行第二次鉴定,不能“在一棵树上吊死”。这里注意的是,如果是由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双方如对鉴定意见不服,可在受到鉴定意见后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获得批准后,重新鉴定由上级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也可由法院进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 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保险理赔还是诉诸法院,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据。 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现行法律对第二次司法鉴定,也就是当事人自己做的司法鉴定要求的材料和程序还是比较严格的。这里小编提醒各位一定要准备充足。另外还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开具伤残等级评定意见书,这样才能保证其鉴定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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