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我们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他们发生一些纠纷,如果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常会通过诉讼的手段来解决,那么也要将重要证据进行司法鉴定,新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因为司法鉴定的种类有许多种,所以也将会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文号:司发通[2013]146号)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联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标准实施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文号:GB18667-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2年3月11日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注:2017年1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正式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报废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及《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其中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宣布废止。但国家级司法机构未下发统一文件进行规范,而伤残鉴定存在时间的滞后性,所以各个地方关于该标准具体使用时间仍存争议,浙江省规定为2017年3月23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仍适用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文号:GB/T16180-2014)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适用范围: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四.《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属于工作与职业病和道路交通事故所致残疾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标准。 注:2017年1月1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正式实施后,所有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都适用新标准,而2017年1月1日之前的仍可适用该标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新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因为在审理案件中,一些证据无法轻易判断,所以会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在这里也是建议广大公民,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的司法鉴定机构,避免出现一些错误导致案件审理出现偏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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