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超市规定“偷一罚十”合法吗? |
释义 |
法律疑惑: 我们在超市里或者书店里,经常会看到这么一个标识:“偷一罚十”。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些消费者偶尔起了贪心,想占些小便宜,就忍不住“拿”了一些小商品而未付钱。那么,如果被超市发现了这种行为,是否必须接受十倍的罚款呢?如果该消费者不缴罚款,超市保安是否有权强行执行?法律咨询网小编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典型案例: 家住朝阳区的孙女士到北京某大超市购物,挑选了一箱牛奶后,顺手又拿了一个电子表放到衣兜里。不料在结账时,门口的报警器响了起来。超市两名保安人员遂认定她偷了东西,要对她进行搜身。孙女士拒不同意,但还是被强行搜身,结果从衣兜里搜出了那个电子表。电子表的售价是100元,超市人员说,门口已经写明了“偷一罚十”。孙女士必须支付1000元钱才能走。孙女士恼羞成怒,欲强行离开,超一市保安便对其拉扯推操。在此过程中,保安将孙女士推倒在地,致使孙女士摔掉了两颗门牙,一副价值1000元的名牌眼镜也被摔坏。后孙女士为补牙花去500元。于是,孙女士要求该超市赔偿她的损失。而超市却也反过来要求孙女士按照“偷一罚十”的告示支付1000元的电子表钱。那么,哪一方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分析: 一、超市自定的“偷一罚十”这一规则是否有效。 我们知道,在一个法治社会,不是每个人都有罚款权的。具有罚款权力的,只能是国家的某些特定的机关。而我们公民个人也好,各种企事业单位也好,是不能自己赋子自己罚款权。否则,人人都为自己定立一个“罚款规则”。那么人们可能都不再靠勤劳致富,而是靠“罚款”来“发财”了。所以在本案中,超市自己制定的罚款规则是无效的。 二、超市怀疑顾客盗窃,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搜身? 我国宪法、民法都规定了公民的人身白由和人格尊严的权利。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专门对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做r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自有其特殊的目的和用意,即防止在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以各种理由来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在本案中,超市怀疑孙女士盗窃,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超市不应擅自对孙女士搜身,而且是在大庭广众之下,这很明显对孙女上的人格尊严造成了侵害。 三、关于孙女士的赔偿问题。 超市在争执过程中,致使孙女士身体受到伤害。不论超市在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在客观上造成了对孙女士人身权利的侵害。根据法律的规定,超市应当赔偿孙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综上,由于超市采取的措施不当,不但白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而且还要承担赔偿责任,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法律事务的处理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都非常强的专业活动,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法律事务,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诉讼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法律咨询网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最低消费合法吗?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重视诉讼时效 教您如何打官司之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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