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补偿申明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
释义 | 【为您推荐】卫滨区律师 ? 清苑县律师 ? 同江市律师 ? 顺德区律师 ? 通川区律师 ? 富宁县律师 ? 南丰县律师 ?? 作为劳动者,在上班的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工伤,劳动者受到工伤以后,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或者逃避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义务,就会和劳动者签订工伤赔偿免责协议。希望借此逃避责任。而在劳动者出现工伤以后,用人单位以免责协议为由拒绝赔偿,给劳动者的经济状况雪上加霜,那么工伤补偿申明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是怎样的呢?请看下面这篇文章。 一、工伤补偿申明中的免责条款效力是怎样的 关于工伤免责条款的效力。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往往有“工伤自负”“概不负责”等免责条款,这种条款违反宪法关于劳动权的保护原则,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不符和“法律和社会公德原则”,应当是无效的。依据这一原则,对于所有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工伤事故免除雇主赔偿责任的,都没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都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执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遭受工伤伤害,都有权获得赔偿。但实践中处理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关于雇员工伤责任承担的约定,不能轻易认定无效,因为规范市场经济的运作,合同与法律的作用同样重要,一般应尊重当事人契约的效力,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会影响市场秩序。比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答复》中提到,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签定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工伤问题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即是对这一问题的肯定。 二、法律规定 对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安全生产法》第44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工伤免责条款若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就是无效的,在发生事故时照样要对受伤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工伤补偿申明中,排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条款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这样的免责协议对于双方都是没有约束力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在劳动者出现工伤的情况以后,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以选择去法院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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