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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释义
    非法拘禁罪通常表现为在实施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从而达到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比较容易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损害,因此量刑的是就要充分考虑到。那么你知道杭州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吗?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了解。
    1.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每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重伤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虐待、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2)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
    (3)持凶器非法拘禁他人的;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 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非法拘禁行为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虽然此罪并没有规定是由特殊主体才能构成,但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他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话,那么是要按照规定加重处罚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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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