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敲诈勒索犯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而这里的威胁往往是以恶害相通告,采取暴力方式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也行。我国各地关于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所差异的。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深圳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供您参考。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刖、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I-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 (4)多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敲诈勒索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第二、四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敲诈勒索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ˉ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财物的; (8)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 (9)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多次敲诈勒索的; (10)敲诈勒索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看完上文的内容,我们清楚的知道在深圳地区关于敲诈勒索犯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需要注意这个量刑的细化规定是在《刑法》的基础之上,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的。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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