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抢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沈阳抢夺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是在沈阳犯了抢夺罪的话,那么会居然规定当地关于抢夺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关于沈阳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整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满“数额较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三十万元,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的5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驾驶非机动车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刑罚量: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6、需要说明的问题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小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因此即使抢夺的是同一数额,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只能算数额较大,但如果是在经济较为落后的地区,那么可能就是属于数额巨大了。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沈阳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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