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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省工伤鉴定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释义
    在申请工伤鉴定的时候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超过时效规定的话救济途径就会变得非常狭窄了,所以说劳动者子在工伤当中申请认定的话,一定要在正规的权威机构进行认定,否则很多用人单位是不会承认的,那么下面跟小编一起来看看江西省工伤鉴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受到伤害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受到伤害不得认定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确诊为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要求用人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的时限。
    6、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申请认定工伤的时效为1年,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院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8、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明确规定,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进行评估,以便做出正确的工伤认定结论。在审理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直接的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调查。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义务协助工伤调查,并提供有关证据,对于不配合调查的,或作假证的要予以处理。如果职工(或其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在职工(或其亲属)提供证据后,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9、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限是多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20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从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全部备齐之日算起),60日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10、《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的伤害超过法定时效是否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受到的伤害超过法定时效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但未做出认定决定的,应当由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认定、做出结论。
    (2)工伤认定申请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已经受理并做出认定决定,但由于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行政复议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做出认定决定的,应当由原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部门按做出认定决定当时的政策规定重新办理。
    11、职工加班加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是否认定工伤?
    《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12、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4号)规定,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按照《工伤保险办法》规定,因履行职责招致人身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对于暂时缺乏证据,无法判定其受伤害原因是因公还是因私的,可先按照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处理。待伤害原因确定后,再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其中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待遇享受期限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已享受的疾病和非因工负伤、死亡待遇,应从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13、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工作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下岗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未满,与企业尚保持劳动关系,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还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下岗职工到私营企业工作,属于职工被私营企业聘用性质。发生工伤时,应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48条“职工被借调或者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或者聘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办理。
    14、离退休人员在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的规定,这种情况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酌情处理。
    15、司机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是否认定工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曾规定,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对以上规定做了调整,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也应按照此项规定,认定为工伤。同时,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9条的规定,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7项对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意见应改按以上规定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5l号)又重申司机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办法》第8条、第9条执行。
    16、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民优发[1991]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17、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能否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
    《民政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民优发[1991]7号)规定如下:
    (1)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包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治疗期间,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医疗待遇保证治疗,不应采取医药费包干的办法;其工资(离退休费)发放、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和福利待遇,也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治疗期间的待遇办理。
    (2)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包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期间,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人员住院规定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经组织批准,到外地医疗和安装假肢的,其医疗、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待遇规定办理。
    (3)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包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经医院证明,在企业工作的,还需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伤残情况符合因公(工)伤残人员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因公(工)伤残退休待遇。
    (4)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伤残军人,包含离退休的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由所在单位按对因公(工)死亡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5)因战、因公伤残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也参照上述规定精神办理。
    18、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为工伤。也就是说,只有已经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的复员转业军人,他们在到用人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9、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如何报销伙食费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补助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139号)文件中就革命残废人员,包括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废工作人员和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等人员,其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残废人员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由本人负担1/3。其余2/3在职、离休、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或发离休、退休费的单位在有关费用内报销;在乡的由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在抚恤事业费内报销。对个别在乡残废人员负担1/3住院伙食费仍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批准,也可给予全部报销。
    20、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应如何处理?生死合同是否有效?
    有的企业在内部经营承包合同中规定了承包人伤、残、亡及其费用由本人自理,发包方概不负责,并且对承包合同进行了公证。关于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如何保障问题,《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27号)中提出了如下处理意见: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企业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将伤残亡风险推给职工个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宪法和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规定。正如最高人民法院(88)民他字第l号批复中指出的“这种行为(指‘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尽管“承包合同”经过公证,但其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
    企业和职工个人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不能是“生死合同”,必须符合宪法和劳动保险政策规定。生死条款即使双方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
    21、职工在承包期内发生伤亡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因承包在外劳动过程中发生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24号),企业与企业职工或企业内部科室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统计和处理。
    22、私人包工负责人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1号)规定,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是发包单位的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工伤待遇由发包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订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有明确规定,则按照合同执行;若经济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问题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负责。
    23、如何理解认定工伤时所排除的个人蓄意违章行为?
    职工在工作、劳动过程中,由于受机器设备、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有可能遭受到职业伤害。按照职业危险原则,职工工伤无论是由于职工的过失还是由于受害人同事的粗心大意所致,受伤害职工均应得到工伤赔偿。但《工伤保险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认定工伤所排除的情形,就不能进行工伤赔偿。其中,蓄意违章行为一般包括下列含义:
    (1)事故是由于职工主观故意造成的,动机是想获得工伤待遇。
    (2)发生事故时,主观上放任事故的扩大。
    (3)领导、同事对其违章行为多次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但是,处理这类问题应注意,不要把一般性违章行为认定为蓄意违章。据统计,大多数发生事故的原因还是由于违章作业、粗心大意、心存侥幸造成的,而蓄意违章在性质上是非常恶劣的故意行为。
    24、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怎么办?
    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不论出于何种考虑,瞒报、漏报都是错误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25、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伤(亡)性质的认定,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规定,工伤认定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应当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l0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亲属有权依据该条的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26、申请仲裁期间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又向劳动保障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劳动保障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关于江西省工伤鉴定时效的规定,不管是在哪个省,只要要申请工伤赔偿都是必须要先申请工伤认定才能证明确实是因工伤,所以说小编要在这儿提醒大家,不管是申请工伤认定还是申请工伤赔偿都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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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