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鉴定10级交通司法鉴定能达级吗? |
释义 | 工伤鉴定10级交通司法鉴定能达级吗?概括来讲,工伤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估的,但交通事故与工伤应参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以下是工伤与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与赔偿标准。 一、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划分与鉴定依据: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划分与鉴定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f、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d、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k、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j、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m、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o、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p、鼻尖缺失(或畸形); q、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 r、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s、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t、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 u、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 c、或2肋以上缺失; d、肺破裂修补; e、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h、膀胱破裂修补; j、尿道轻度狭窄; k、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j、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k、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h、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三、民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边缘智能状态。 2、人格改变。 3、颅骨缺失150px2以上。 4、颅脑损伤经开颅手术治疗(单纯减压术除外)。 5、脑脊液漏修补术后。 6、双侧前庭功能障碍。 7、颅内异物。 8、头皮损伤瘢痕形成或无毛发,面积达1000px2以上。 9、面部瘢痕150px2以上,或面部条索状瘢痕250px以上。 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0px2以上。 11、一侧面神经不完全性麻痹。 12、一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13、鼻尖缺损(或畸形),最长径线25px以上,影响容貌。 14、唇部分缺损显露2牙宽度,12牙冠以上。 15、面颅骨部分缺失或粉碎性骨折畸形愈合,影响容貌。 16、一眼低视力1级,或视野半径≤20°。 17、一侧上睑下垂遮盖部分瞳孔。 18、一侧眼睑畸形,影响容貌及功能。 19、双眼同向性象限性偏盲。 20、外伤性复视伴眼球运动受限或内 陷2mm以上,或外伤性斜视15°以上。 21、一眼角膜移植术,或外伤后无虹膜,或睫状体脱离术后低眼压。 22、一眼外伤性白内障,须手术治疗。 23、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 2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25、一耳缺失(或畸形)1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以上。 26、一耳听力损失≥56 dBHL。 27、颞下颌关节损失,张口困难Ⅰ级。 28、牙齿脱落4枚以上。 29、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30、2根以上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31、2肋以上缺失。 32、胸导管损伤。 33、肺修补术或异物经手术治疗。 34、膈肌修补术。 35、食道、胃、肠修补术。 36、肝、脾修补术。 37、肾修补术。 38、轻度排尿障碍。 39、膀胱修补术。 40、一侧输精管缺失不能修复。 4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42、子宫、卵巢、输卵管修补术。 43、枢椎齿突骨折。 44、颈椎骨折后遗有后纵韧带骨化。 45、脊椎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以上。 46、椎体骨折(压缩性、撕脱性骨折除外)。 47、骨盆骨折畸形愈合。 48、双手十指缺失5%或功能丧失5%以上。 49、一手掌缺失5%以上。 50、上肢骨折,遗有50px以上短缩畸形。 51、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52、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53、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10°或旋转>10°。 54、下肢骨折遗有短缩畸形。 55、一侧髌骨切除。 56、一侧半月板切除。 57、一侧膝关节附韧带完全断裂。 58、膝关节内或外翻畸形>10°,或反屈畸形。 59、未成年人长骨骨骺骨折。 60、髋、膝、踝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 61、双足十趾缺失10%或功能丧失25%以上。 62、体内大量异物存留。 63、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工伤鉴定10级交通司法鉴定能达级吗?综上所述,工伤是一种认定,人为因素很大。由于进行认定的组织不同结果可能不一样。同时工伤认定与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参照不同的判断标准,不同部门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不也一样的。工伤应按照工伤的标准进行认定而交通事故伤残应按照交通事故的标准来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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