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
释义 | 一、假释期满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吗?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执完毕(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刑事案件中假释的考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假释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1)假释的考验期限从假释宣告之日起执行。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三、不能适用假释的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1)不管对罪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 (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劫持航空器等罪。 (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刑事案件中即便罪犯没有被假释,只要不是被判处的无期徒刑,从判刑以后也总有刑罚执行完毕的一天,既然是假释,假释考验期满以后无缘无故的也不会再收监执行了。假释期内被收监执行的一般都是因为有违法行为或构成了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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