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
释义
    一、刑事拘留可不可以不执行
    公安机关作出刑事拘留后,就必须执行,如果被拘留人对拘留措施有异议的,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但异议不影响刑事拘留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何计算
    刑事拘留,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开始计算:
    1、一般情况下应当在3日内提请检查院批捕,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1~3+7=8~10天
    2、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1~4)+7=11-14日
    3、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应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计算公式:30+7=37日
    总的计算公式:X(1~30日)+7日(检察院批捕的时间)=8~37日。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4: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