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
释义 | 众所周知,深圳是一个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各种物价水平都比中西部城市的高,而在盗窃罪的数额标准上肯定就不能与中西部地区的标准一致。关于深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内容,法律咨询网小编已经准备好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深圳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广东省在2013年对最高法、最高检盗窃罪的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在深圳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对于一审在2013年4月3日前宣判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的盗窃案件,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因适用《解释》和本通知的规定,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二审盗窃案件,应当发回重审并由一审法院商请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二、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3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50万元不足25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5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4)多次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的,超过三次后,每增加盗窃一次,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入户盗窃; ②携带凶器盗窃; ③扒窃。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二、六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的,盗窃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10)盗窃数额达到较大,多次盗窃的; (11)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5.对于盗窃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囚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在深圳,无论是什么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相信都是比其他城市,尤其是中西部城市的标准高的,但这也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可以随时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将会根据你的实际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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