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办案规范 |
释义 | 热门推荐:????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争议????劳动关系????劳动仲裁 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受任何不法侵犯。在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待遇时。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保障其实施。那么对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中的案件办理规范是怎么样的呢?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来源 1、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用人单位违法线索。 2、在开展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监察活动中发现的。 3、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时发现的。 4、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材料。 5、突发性事件。 二、受理举报投诉 1、举报、投诉由指定的专人进行接待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受理举报案件登记表》,并由举报投诉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如实填写《举报投诉材料》,接待人应及时制作《询问笔录》。 2、对用人单位主体明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明显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接待人按规定直接移交给相应主办监察员立案并办理。 3、对劳动关系模糊,违法事实不清晰,证据缺乏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先期移交指定的主办监察员进行案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案件,经办监察员应当在7日内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告知举报投诉人。 4、对非劳动关系或并未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保障管辖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投诉事件,应由接待人员向举报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告知或引导举报投诉人当相关承办部门办理,并做好不予立案登记工作。决定立案的案件应由专人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情况登记表》,并按规定分派给相应的主办监察员进行办理, 主办监察员应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送本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接待举报投诉人负责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实施督促,直至案件办理完毕。 三、案件调查 1、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制度。主办监察员对所承接的案件负主要责任。 2、案件受理立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案件的主办、协办监察员。主办监察员对所承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承担主要责任,协办监察员应积极配合主办监察员开展工作,并对案件负一定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员对案件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可以根据需要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调查单位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制作《调查笔录》,或采取录音、录像、照相,询问用人单位相关人员并复制相关材料等方式收集证据,调查时应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四、案件处理 1、销案。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主办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中止(终止)案件审批表》并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后答复当事人撤销立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2年的;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 2、限期整改。经过调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立即改正有困难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7日内送达),责令其限期改正。 3、行政处理或处罚。对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保障部门限期改正指令,应当改正未改正的,由主办监察员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相关用人单位。处罚建议由主办监察员提出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审批表》,经监察大队机构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批准下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用人单位。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符合听证条件,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组织举行听证并做好答辩的准备工作。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需进入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五、结案 1、用人单位按要求整改完毕或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主办监察员应当在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批。 2、对已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应监督、跟踪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逾期未执行者、主办监察员应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建议。 3、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案、结案的案件,且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主办监察员应将案件所有需要归档的材料、资料交给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案卷归档(对于所需材料不全的,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主办监察员补充材料)。 经过小编的介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的两年的程序中需要了解的还有很多,在举报人举报时还要严格根据办案程序规则进行,不能有逾越的行为。在案件调查时要认真仔细,注意时间,效率和证据。要及时的了解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黄冈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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