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弃罪有没时间要求,时效是多久 |
释义 | 【为您推荐】东源县律师 ? 桥西区律师 ? 铁西区律师 ? 城阳区律师 ? 汪清县律师 ? 和平区律师 ? 金东区律师 ?? 遗弃罪的情况在当前社会比较少见,不过还是时有发生,遗弃给对方带来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从道德层面来说遗弃是非常责任的行为,做出这种事情的人大多都是没有责任心的人。如果遇到遗弃罪问题的话,遗弃罪有没时间要求呢? 对于遗弃多长时间是遗弃罪这个问题的回答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以下对遗弃罪做了些相关的解释,请参考 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立案标准: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比较笼统,没有像日本刑法规定的那么细,但笼统立法是我国立法的一贯特点。旧刑法坚持的是宁疏勿密的立法原则,新刑法尽管有所改变,但新刑法的立法在时间上显得非常仓促,很多新老罪名都缺乏充分论证,对于原妨害婚姻家庭罪的罪名而言更是如此,新刑法对这些罪名未作任何修改完善就统统地移到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对于遗弃罪而言,尽管刑法对其位置作了调整,学界的认识也仍停留在原有的认识上: 一是,主体是在家庭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人; 二是,对象限于在家庭中因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而需要扶助的家庭成员; 三是,客体是家庭成员的受扶养权; 四是,本罪属纯正不作为犯; 五是,作为义务源于婚姻法的规定,等等。 而对遗弃行为到底有哪些表现,为做到罪刑相适应是否需要在刑法修订时进行细化,在刑法修订时是否需要对其罪状进行完善,遗弃罪在刑法典中位置的调整在解释论上,是否对遗弃罪的对象、客体、义务的来源及“扶养”的含义等的解释也应该适时修正,等等。恕笔者直言,这正是学界长期以来存在的学术惰性之体现。下面看德国刑法对遗弃罪的规定。 遗弃罪的成立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没有满足条件的话只能说是我们道德意识上的遗弃,而无法形成遗弃罪。生活中有部分人会遇到遗弃的情况发生,一般来说只要满足条件的话都会遗弃的罪名都会成立,会给予对方一定的处罚,而且遗弃罪有没时间要求的,只要出现这种情况多久都可以进行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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