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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无论在怎样的社会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犯罪。而犯罪分子常常将受害目标定在自身保护能力较弱的小孩和妇女身上,因此近年来有关儿童和妇女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此类相关罪名也是多种多样。那么,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概念是什么?一起来随小编来看看吧!
    引诱幼女卖淫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构成要件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幼女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破坏社会风尚,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严重摧残了幼女的身心健康。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幼女,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或其他物质或非物质性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灌输腐朽思想等其他手段,勾引、诱惑、劝导、怂恿幼女从事卖淫活动。所谓卖淫,是指为谋利,与不特定的他人进行性交或者其他性行为。行为人段系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才能构成本罪,若是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则应依具体案情以强奸罪或嫖宿幼女罪论处。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仅限于引诱,若是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则应分别以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和容留、介绍卖淫罪论处。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存在,是否具有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特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
    处罚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内容告诉我们,凡是利用手段引诱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行为的就是引诱幼女卖淫罪的概念范畴。这种行为将严重影响幼女的身心健康,是非常恶劣的行为,一旦抓获有关犯罪嫌疑人,直接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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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0: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