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0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 |
释义 |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犯罪人用盗窃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未经当事人的同意,非法披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为。属于犯法行为,应受相应的法律制裁。那么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欢迎阅读!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入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三、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第十六条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四、 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第十二条(第六项)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信大家阅读了以上由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解释的内容,都对此罪有所了解了吧!如果还有对此罪存在疑问或者感兴趣的朋友,可以通过登录法律咨询网站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 延伸阅读 ?如何应对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别人非法窃取 ?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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