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理解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
释义 | 手握权力的人如果作出违法行为最有可能就是涉及了贪污罪,因为法律中的贪污罪成立的前提就是有权力的人利用自己职务方便收取钱财之后给他人提供办事的捷径。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贪污罪的法条就很自然的提出这样的疑问,怎么理解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 一、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之便怎么理解?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 何为贪污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中,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4个: 1.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客体要件: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3. 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其中,“侵吞”,是行为人利用职务的便利,将自己控制之下的公共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窃取”,为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该财物的;“骗取”,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其实判断某个政府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达到了贪污罪时,根据在保证行为人是执法人员的基础上对他是否用职务来进行操作进行认定就能简单地得出结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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