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犯罪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过失犯罪不起诉的种类和适用条件有哪些? (1)法定不起诉: A.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F。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A。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B。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C。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D。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二、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过失犯罪不起诉的相关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对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后不需要进行起诉处理的,那么可以不予起诉,另外对于犯罪分子存在生病或者存在残疾无法行使正常的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也是可以不予起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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