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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过60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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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生活中,不少超过60岁的农民朋友为了生存还是选择外出务工,但是从劳动法角度来看,超过60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否还继续存在呢,相信这一问题已经困扰了不少人。按照正常规定来说,超过60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还继续工作。对于此类问题,到底怎么办,可以随小编到下文看看。
    一、超过60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
    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超过60周岁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具体理由是:
    1、《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应当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与该条的其他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劳动者满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其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即行终止,这种终止属于法定终止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2、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因此,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属于前述第1条所述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将职工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均列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险范围。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第七条规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根据上述规定,新农保制度实施时(2009年)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不论是否缴费,均符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因此,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因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自应不存在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9月13日,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超过60周岁的农民工因已经享受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发生的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4、已年满60周岁的农民工或者职工不具体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有二点:一是具备劳动行为能力;二是未达法定退休年龄。据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主体资格自然灭失,双方不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亦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而应理解为与公务员、保姆等劳动一样的广义劳动 ,属其他法律而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不适用本案
    (1)上述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发布。
    上述答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答复,其法律效力远低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论是形成过程还是发布形式,上述答复都不属于司法解释范畴,更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渊源。
    (2)上述答复所针对的问题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请示》中提到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许长峰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肇事死亡案件,所答复的内容也仅仅是“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因此,上述答复仅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具体问题、具体个案提出的指导性意见,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本案是农民工正常突发疾病死亡案件,与请示中所提到的案件性质完全不同,根本不能适用上述答复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3)《社会保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的时间是2010年9月和10月,均晚于上述答复的时间(2010年3月)。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后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与以前的答复不一致的,应以后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6、《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这一角度讲,作为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基础,工伤确认也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基础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然不应当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问题。
    7、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用人单位无法定义务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客观上也无法办理,因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风险不公平、不合理
    《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 5年的可以续缴,但却没有规定工伤保险费可以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续缴。《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缴交规定也未明确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工伤保险费缴交情形。另一方面,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同时用人单位应报送人员情况表和人员增减明细表,实践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退休后因减员不在报表之内。劳动者退休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了养老金,但同时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无论在社会保险统征还是不统征的地方,单独就该部分劳动者征收工伤保险费在技术层面都是困难的。既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无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统筹基金应该承担的责任就显得不公平、不合理,也违背了社会保险统筹风险社会承担的社会法原理。
    超过60岁继续工作的农民工朋友不在少数,超过60农民工劳动关系已经不在法律规的范围内了。对于绝大部分岗位来说,60岁是个门槛,就达到了退休的年龄。但是对于超过60岁的劳动关系,劳动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超过60 的就是劳务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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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