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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如何算
释义
    法律咨询: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200640015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律师回答:
    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采用“自权利能够行使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的统一和法律的威严。被告以原告诉讼请求已超1年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意大利民法典》第2935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主张之日起开始。”
    《瑞士债务法》第60条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在受害人知道受损害的情况和责任人起一年内行使。
    《日本民法典》第166条规定,消灭时效自权利得以行使起进行。第724条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损害及加害人时起,3年间不行使时,因时效而消灭。
    《澳门民法典》第299条第1款规定:“时效期间自权利得以行使时开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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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