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有哪几种方式,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 |
释义 | 离婚方式问题 1.离婚有哪几种方式?答: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起诉离婚。 2.去民政局离婚和法院调解离婚的效果是一样的吗?答:在民政局离婚可以领取离婚证,在法院调解离婚领取的是《民事调解书》,同样达到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和处理抚养权问题。唯一不同的是,离婚后如果一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在民政局离婚的当事人要起诉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需另行起诉。 离婚条件问题 1.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离婚?答:①出现离婚的法定理由;②第二次起诉离婚;③一方被判刑,刑期较长;④一方被宣告失踪;⑤一方出轨(非重婚和同居),情节较严重。 2.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答: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3.没有法定理由,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否会判离婚?答:一般不会判离婚,具体情形可咨询律师。 4.对方下落不明,能否起诉离婚?答:可以。建议先去公安机关人口失踪,再凭人口失踪的报案记录起诉。法院将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相关文书。 5.女方在怀孕期、哺乳期或流产,是否可以起诉离婚?答:在怀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流产半年内,男方不得起诉离婚,但女方可以起诉。 离婚管辖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离婚诉讼期限类问题 1.离婚诉讼一般需要多长时间?答:一审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 2.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多久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答:6个月。 抚养权问题 1.孩子两周岁以下,抚养权归谁? 答: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孩子十周岁以上,法院如何认定抚养权?答:法院主要根据孩子的意愿进行判决,但一方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法院如何确定抚养费? 答: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5.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答:协商解决,抚育费最好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6.抚育费的给付期限? 答: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8.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9.《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育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0.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11.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2.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3.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14.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5.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16.对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彩礼问题 1.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处理? 答:一定要及时报警和就诊,报警记录和病历都是将来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其次,可以向当地居委会、妇联、亲友求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家暴不再是家庭私事,受害者可以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能否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 答:可以。 3.人身保护措施有哪些? 答: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下一项或多项保护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三)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四)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五)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六)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七)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4.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保护?答: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5.什么时候可以申请人身保护措施?答: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 6.申请人身保护措施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申请人是受害人; 第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通讯住址、或单位; 第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第四,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 受害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自行申请的,由受害人近亲属或其他相关组织代为申请。相关组织和国家机关包括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庇护所、妇联组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军人离婚问题 1.一方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什么法院受理? 答:双方是军人的,由军事法院管理。一方是军人的,按一般的管辖规则确定,详见第三点“离婚管辖问题”。 2.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要求离婚,是否需要军人一方同意? 答:需要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3.如何认定军人有重大过错? 答:主要是指: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一方是现役军人,另一方起诉离婚,是否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同意? 答:需要所在部队单位开具同意离婚的证明。 财产分割问题 1.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什么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整理出2016最新房产分割表。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只是说“由产权登记方就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和增值部分向另一方补偿”。对如何补偿并未具体规定。导致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一个计算标准来统一裁判尺度。 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 注:财产分割问题十分复杂,具体如何认定和分割,请咨询律师。 婚外情问题 1.一方出轨,另一方是否可以多分财产? 答:一方出轨,不是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的依据,但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得到一些照顾。 2.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赔偿? 答:如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赔偿。 3.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婚? 答: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4.一方出轨,在什么情况下构成同居? 答:同居一般要求双方共同居住生活6个月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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