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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还款期限的借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释义
    《合同法》第62条第4款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206条规定: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从这两条法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一条法律条款规定过“对于未附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的时间,从合同生效时起算。”合同法的两个条款实际上说明的是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但是该请求中必须包含给予对方必要的履行时间,即不能在请求当天就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随时提出请求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按照诉讼时效的起点规定,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开始计算,而“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就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而遭到拒绝;“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是指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在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情况下,我们只能考虑前一种情形。也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债权人提起诉讼的,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一般不以诉讼时效限制债权人的起诉,因为法院正是认为债权人提起诉讼就是一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请求方式。但是债权人也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是将自己向法院的诉讼视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这也就意味着债务人没有逾期还款,那么债权人将无法向债务人请求支付逾期违约利息。
    欠据内容已明确写明是“今借...元”,此意思表示的借款内容即可否定“欠据”这二字的形式意思!应据内容来确定相应的法律关系归属性质,不应以此形式上的“欠据”确定债的欠款性质而起算诉讼时效的期间!内容决定形式,无论什么情况下,形式也决定不了内容,只有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至于合同往来中将“定金”写成“订金”,双方为此有争议,则应以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为根据,这并非形式上的“订金”性质否定了事实上的“定金”;相反,正是由于“订金”这一法律事实的内容本质决定了其固有性质,此谓内容决定形式,非形式决定内容!何况,你所谓的“定金”前提也并无事实根据!我们应是在“法律事实”基础上的交流,至于“客观事实”如何,我们不应也不可能交流出一个所以然来,除非有证据证实了这样的客观事实!
    从“实际主张”还款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两年的观点,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并不完全正确,因为实际主张后双方仍未“实际约定”或明确期限,也未达成返还借款期限的协议,仅仅是出借人单方主张的意思表示行为,并非合意明确了履行期限!诉前即使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返还过借款,借款人也确实返还过一部分借款,也不应自此之日起算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双方从未就返还借款或履行返还义务的期限形成过合意,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一般也无此类事实证据。另外,从法律事实来分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结果,事前如无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事后也须“合意”来明确履行期限,不可因出借人事后曾单方主张过而草率认定过诉讼时效,须协商变更使之成为有期限,实践中如一方故意不予合意明确而借此拖延履行义务,司法实践中应不予支持借款人这类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你所提案例我判断也是基于此理由而判决败诉的,正体现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精神,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当,也是公正的!对于未约定还款日期的此类借款纠纷诉讼,司法实践已公认“不过诉讼时效”,这已成定论!
    “欠据”或“欠条”的含义顾名思义应是“欠款的凭证”之意,须结合“欠条”或“欠据”的内容来认定属于欠款法律关系性质还是借款法律关系性质,不能仅凭形式上的“欠据”二字而不结合法律关系的内容来认定!如形式和内容确系“欠款”性质,则充分说明已形成欠款的法律事实和关系;即使没写明欠款给付期限,债权人如欲通过诉讼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当然应从书写欠条或欠据之日起向后计算两年(一般从落款日期起算),但主帖“欠据”内容的实质并非如此!认为“欠据的含义是借款人经催款后而打的欠条”未免片面,这只是“欠据”概念的外延而已,并非“欠据”的完整定义或概念本意,内涵与外延如同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的实质属性!欠据或欠条的含义顾名思义应是“欠款的凭证”之意,也并非只有“出借人把款借给借款人后,在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时而打的欠据”这唯一情形。主贴中显然是名为“欠据”而实为借款性质,且从其内容看实质也是借款法律关系性质。既然无约定返还借款的具体期限,出借人就可选择随时主张对方当即履行返还借款,但不能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如此则有利于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符合借款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或合同履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确实不同,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也确实说明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有借款关系,但如认为此类名为“欠据”而实为借条性质的法律事实不含有“催款”的内容,且无根据地认为是经催要主张后所写的欠据并进而认为属于“欠款”法律性质,这样其算两年时效期间将不利于保护借款债权人的利益,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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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