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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有哪些不同
释义
    一、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有哪些不同
    商标异议与商标无效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的对象、提出时间、审查机构、审理程序以及救济途径。
    1.商标异议针对的是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尚未注册的商标,而商标无效则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
    2.商标异议的提出时间限制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刊登后的三个月内,时间相对较短。
    商标无效的提出时间则较为灵活,因绝对理由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可在注册后任何时间提出,而因相对理由提出的申请则需在商标注册五年内提出,但驰名商标权利人提起的无效宣告申请不受此时间限制。
    3.在审查机构方面,商标异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负责审理,而商标无效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
    4.审理程序上,商标异议中被异议人答辩后无质证环节,而商标无效中被申请人答辩后有质证环节。
    5.救济途径方面,商标异议人请求未支持时,可通过商标无效进行后续救济;而商标无效请求无论是否被支持,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诉讼方式救济。
    二、商标无效申请原因
    商标无效宣告的原因主要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1.绝对理由包括商标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以及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2.相对理由则涉及商标权与在先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冲突,如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违反代理或代表规定等。
    这些原因可能导致商标被宣告无效,从而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异议与无效救济途径
    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当事人若对决定不服,均可通过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对于商标异议决定,被异议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于商标无效宣告决定,当事人同样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这些救济途径的设置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这些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商标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
    商标异议和无效宣告是商标保护的重要环节,了解它们的区别和申请原因有助于您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法律网提出,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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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9: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