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
释义 | 一、无事实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无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二、结婚登记年龄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6、本人的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性别不一致的。 三、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带的材料: (一) 有效的身份证及通行证; (二)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是法定的,除了无事实婚姻生活之外,还有些人虽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已经长期在一起居住了好长时间,这种不到法定结婚年纪,只举办了结婚典礼的所谓夫妻关系也是无效的。但无效婚姻也要通过法定程序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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