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中对重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一、离婚案中对重婚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二、在认定重婚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重婚是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不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那些应由道德规范调整的通奸、婚外恋等行为相区别。 通奸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的男女,秘密、自愿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婚外恋则泛指已婚者与配偶之外的人发生恋情。通奸、婚外恋都属于有悖道德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三、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我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如果说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出现了重婚罪的行为后也是会触犯我国的婚姻法,那么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当出现重婚罪的行为后另一方是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如果发现了对方有重婚的行为后也是要及时收集好证据,然后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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