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青春损失费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
释义 | 王男与赵女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2年认识,后于2007年开始同居生活。2009年11月15日,应赵女要求,王男书写了一份“青春损失费协议”,并由双方签字。该协议内容为:男友王男赔偿本人伤害费、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共计45万,在还清45万之前每月支付2900元生活费,每月返回生活费100元,从2009年11月15日生效。后两人分手,赵女以双方存在协议为由,起诉要求王男给付45万元。法院以双方协议构成赠与合同、王男享有任意撤销权为由,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本案中的“青春损失费协议”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即王男无偿给付赵女45万的意思表示、赵女对此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可见该协议实质上是一个赠与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该条规定,赠与人对于赠与合同享有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道德义务性质的;经过公证的。 王男基于与赵女的恋爱关系承诺无偿给付赵丽45万,并不属于道德义务性质,故在实际给付该款项之前,王男对于该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女的诉讼请求。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